法令依據:100.12.21修訂之「消防法」第13條及104.0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得連續處罰。」
本會依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1070500846號」核准辦理。
目的:
▲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提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增進全民消防常識與防火知能,建立全民防災共識,保障生命與財產之安全。
▲無資格及學歷限制。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機關: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網路、電話報名僅保留名額,截止日前請至現場填寫報名表
請繳交1.身分證影本、2.二張2吋白底彩色大頭照片(護照規格,頭頂至下巴3.2公分)
現場繳費或匯款證明
(匯款請加入協會LINE:@722dvtfi告知1.姓名、2.匯款末5碼、3.上課日期)
另該課程有實務操作課程,上課請著舒適衣物以及包鞋,請勿穿著拖鞋或高跟鞋、涼鞋,以免受傷。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 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 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資料來源:http://glrs.moi.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175
本會(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成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辦營建署及消防署專案課程已破萬人,如有需要請下載報名表填寫報名或來電報名。
課程內容:
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
1.火災概念及緊急應變常識。
2.火災原因與消防安全。
3.防火管理相關法規(含建築防火相關法規等)。
4.從火災案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
1.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及功能。
2.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重點。
3.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要領暨實際操作。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1.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2.自衛消防編組要領。
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含驗證)及應變要領。
消防防護計畫
1.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
2.各種消防防護計畫之區別、提報方式、製作要領與注意事項。
提醒您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複訓一次。
準備資料文件如下:
1.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
2.二張2吋白底彩色大頭照片(護照規格,頭頂至下巴3.2公分)
付款方式:費用請先來電確認
匯款帳號:077-03-500060-0
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
銀行代碼:013
戶名:社團法人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3.如遇天災.風災,上課順延,另行通知
4.請於上課前兩日匯款完成,才完成報名。
5.請於匯款後傳真或協會LINE告知(1).匯款證明(2).姓名(3).連絡電話(4).上課期別或上課日期.
6.具榮民、榮眷身分者請主動附上榮民證,可到榮福處登記(最晚開課前工作天7日),課程結束後可申請補助。
連絡電話:03-3320867
協會LINE:@722dvtfi
傳真電話:03-3320703
課程開始日期 | 2024-05-09 8:30 am |
課程結束日期 | 2024-05-10 1:00 pm |
報名開始日期 | 2023-12-24 |
人數限額 | 50 |
截止日期 | 2024-05-03 5:00 pm |
課程費用 | 歡迎來電詢問~ |
地點 | 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