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chpma02@tbca.org.tw / 報名專線:03-332-0867 夏小姐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機關認可之專業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為從事「防火管理人」工作之必備證照。※防火管理人需具備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本會(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成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辦營建署及消防署專案課程已破萬人。
依據 消署預字第1070500846號 核准辦理
提醒您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