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6 條。
二、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19 條。
目的:
一、 在使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深入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熟稔公寓大廈事務管理、技術服務,以利遂行所賦工作。
二、 強化公寓大廈管理功能,促使建築物管理維護服務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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