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6 條。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9 條。
目的:
一、使領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者,修習公寓大廈及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課程,瞭解相關法令及政策宣導,熟悉事務管理、技術服務實務新知,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經講習完成並取得換證回訓證明書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回訓機構、團體換發認可證後,得續擔任公寓大廈之管理服務人員。
★公寓大廈 事務管理人員 或 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或 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認可證,5年期滿需回訓並申請換發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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