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訓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訓練機構評核銅牌
基隆市、桃園市政府 社區大廈 組織報備專業辦公室

服勤人員(初訓)開課中

消防法第13-1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初訓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訓練時間不得少於七小時。

我們使用 cookies 來了解您如何使用我們的網站並改善您的體驗。 繼續使用我們的網站,即表示您接受我們使用 cookies,點此查看 隱私政策